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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法下週再戰 工商團體籲大同條款應設限
2018.6.29
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fe/201806290330-1.aspx

(中央社記者郭幸宜台北29日電)公司法翻修爭議條文將留待7月6日院會表決,工商團體最在意的仍是涉及經營權的「大同條款」,呼籲應增設配套措施,避免市場派與公司派為爭奪經營權時常角力,影響股東權益。

立法院院會今天二讀公司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的「保留股東委託書授權範圍」與「不增訂公司治理人員」等無爭議條文,但較有爭議的「大同條款」、「刪除法人董事」與「實質受益人申報」等條文將留待7月6日院會再審。

對於尚未拍板的爭議條文,工商團體較關注,牽涉經營權的大同條款,主張應對大同條款設配套措施,包括增訂持股年限,並審查大股東的適格性。

工商團體一致呼籲,公司法的第173條之一,「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,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」(俗稱大同條款)應設計配套方案,避免市場派與公司派隨時發動經營權角力戰,影響公司經營。

包括全國工業總會秘書長蔡練生、全國商業總會理事長賴正鎰均一致認為,政院版的「大同條款修正案」應有配套措施,包括:對於大股東適格性審查,以及持股期間至少要有一年以上,才能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;另外,持股過半的股東應先請求董事會召集,董事會15天內未召集,才能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。

賴正鎰表示,大同條款若無配套措施,會讓持股偏低的大股東成為市場派覬覦對象,市場派只要設法集結過半股權,就能隨時召開股東臨時會,發動董事改選,不僅影響經營權穩定,也會損及其他投資人權益;蔡練生認為,大同條款肇因於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,屬單一個案,政府不該為了個案影響多數公司的經營權。

至於「刪除法人董事」部分,賴正鎰與蔡練生都認為,如果剝奪投資機構指派法人代表的權益,投資機構無法指派法人代表,勢將影響外資與其他企業投資意願,呼籲保留現行的法人董事制度。(編輯:林孟汝)1070629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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